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在省房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福建房协。英文译名:FUJ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F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系由全省各级房地产业协会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市场交易、房屋征迁、住房金融、估价经纪、管理市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相关服务部门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后曹巷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组织会员对房地产经营管理、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调本行业以及本行业和其他行业间的重要经营和技术合作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活动,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组织房地产开发、房屋征迁、住房金融、估价经纪、管理市场等会员单位,开展参观考察、调研学习、经验交流,开展会员间行业自律、创优评先活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以及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接受委托承办房地产行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六)对本省设区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订立行规行约,开展会员间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接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团体委托办理有关事项,开展有益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屋征迁和中介服务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县、市房地产业协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愿为房地产事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房地产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拥护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或协会秘书处签注意见;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先权;
(三)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与调查研究资料;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向本会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单位由本会秘书处与各专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侯选名单,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确定的代表人为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岗位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理事单位应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并报本会秘书处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聘请本会顾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福建房协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由相应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理事会)、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和秘书长,并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活动,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四)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聘用本会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委托专项工作的拨款;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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